电子银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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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恒丰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致力于将电子信息技术与银行业务相结合,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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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恒丰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恒丰短信通、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充值缴费、电子支付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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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恒丰银行开立一、二、三类账户、信用卡的客户均可享受电子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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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恒丰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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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客户可在恒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也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等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恒丰银行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客户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变更后,应及时通知恒丰银行进行变更。因客户未及时更新资料和信息,导致恒丰银行无法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的,客户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并负责妥善保管其注册卡号/账号、昵称、用户ID、编码、手机号码、证件号、USBKEY(数字证书介质)及相关密码,监护人应遵守本章程和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约定,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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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有数字证书、手机动态密码和静态密码等。数字证书是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手机动态密码是指个人客户登录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时,银行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到客户注册手机上的6位随机密码;静态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密码,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电话银行密码是指客户在营业网点签约电子银行业务时自己设定的密码,作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的查询密码。恒丰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认证工具,以确保客户资金、交易、信息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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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恒丰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注册状态、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在营业网点注册的客户,与自助注册客户相比,可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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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恒丰银行以客户的注册卡号/账号、昵称、用户ID、证件号、编码、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凡使用正确的客户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进入恒丰银行电子银行系统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因客户保管不善导致上述重要资料泄露,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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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恒丰银行有关业务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恒丰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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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客户的数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登录网上银行或到恒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更新手续。
客户的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损毁、遗失或客户密码遗忘,应及时到恒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数字证书重新申领、挂失、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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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昵称、用户ID、证件号、电话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账户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USBKey(数字证书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USBKey(数字证书介质)密码、支付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支付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手机银行、恒丰短信通提醒取消,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四)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证件号、卡号/账号、USBKey(数字证书介质)、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五)客户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六) 因客户泄露银行卡号、存折、密码等重要信息,或未注意防范风险,或因客户引起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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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证件号、卡号/账号、USBKEY(数字证书介质)、手机、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账号、身份证件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账户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电话银行密码、动态验证码、USBKEY(数字证书介质)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恒丰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USBKey(数字证书介质)密码、电话银行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及时变更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电子银行手机号码、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短信提醒号码等。
(五)直接登录www.hfbank.com.cn官方网址,或拨打客服热线95395,或登录m.egbank.com下载手机银行客户端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不要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
(六)客户进行在线支付时应登录与恒丰银行签订协议的在线支付特约网站,不要在他人提供的网站、链接上进行在线支付,防止客户的USBKey(数字证书介质)密码、账号及账号密码等泄露。
(七)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使用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安全退出,并及时拔出USBKey(数字证书介质)等客户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
(八)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恒丰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95395客服电话或到恒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九)客户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账号、手机号、USBKey、密码、昵称等重要信息。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电子银行业务重要信息及相关介质保管不当、未尽到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恒丰银行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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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恒丰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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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恒丰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子银行系统设备和数据,保障电子银行运营安全。在恒丰银行履行上述合理义务的前提下,如因设备维护或维修、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以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导致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暂时无法办理,客户可到恒丰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渠道办理相关业务;非因本行过错或因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及其他不可归因于恒丰银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恒丰银行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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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以及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携带有关资料到恒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部分注册信息变更或注销事项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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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已关联的借记卡临时挂失,临时挂失手续办妥,临时挂失即生效。对临时挂失生效前客户因遗失以上借记卡发生的经济损失,恒丰银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的临时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满临时挂失自动失效,客户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或者及时续办临时挂失手续。对临时挂失失效后,因客户遗失以上账户介质产生的经济损失,恒丰银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解除临时挂失,须到恒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恒丰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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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恒丰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等行为的。
(四)客户违反恒丰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或者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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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恒丰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电子银行公告、短信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业务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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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恒丰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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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登录恒丰银行网站www.hfbank.com.cn、HFB95395微信银行、手机银行、个人网银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395进行查询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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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恒丰银行协商解决。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攻击恒丰银行电子银行系统,不应诋毁、损害恒丰银行声誉,恒丰银行保留在此情况下向客户追偿一切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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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客户向恒丰银行反映电子银行状态不正常后,应配合恒丰银行进行有关调查,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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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恒丰银行制定、修改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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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