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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存款

  • 服务特点

    单位活期存款是指不约定存款期限,可以随时办理存取的,并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取利息的存款。企业在我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可以凭现金或结算凭证存取,如支票、汇票等。

  • 币种和期限

    币种仅限于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没有期限限制。

  • 价格

    单位活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季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 服务渠道

    可柜台办理,也可登录企业网银办理

  • 操作流程

    开户申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

    (1)《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的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开立基本帐户还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通知书或人民银行发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或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专用存款帐户须向银行出具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及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

    存款人须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私章(附属单位还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连同一式三联单位印鉴卡送交我行。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帐户使用

    开设帐户后,客户可通过帐户办理日常转帐和现金收付业务。

定期存款

  • 业务介绍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将符合规定的,单位所拥有的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按约定的期限存入我行的整存整取存款。

  • 适用范围

    符合规定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人民币定期存款不得用于支付结转。

  • 业务优点

    客户可获得更多利息收入。起存金额一万元,多存不限。

  • 币种和期限

    币种仅限于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等三个档次(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 价格

    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按存入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计算,实行利随本清计息办法。到期日支取时,如适逢法定假日,我行可接受在假日前一天办理转账,照计到期息。如到期未办理转存手续,其逾期息均按支取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提前支取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利率在原定存期内人民银行如有调整变动,均按证实书开立日所订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 服务渠道

    恒丰银行对公营业网点。

  • 办理流程

    客户在存入定期存款时,提供预留银行印鉴卡片三份,如果客户在我行尚未开立结算账户的,还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和提供相应的开户资料,同时签发转帐支票和填写单位定期存款缴款单一式二联交我行,我行经审核无误并收妥款项后,填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一式三联,第一、三联我行留存,第二联交给客户作为存款依据。

    存款到期,单位填制两联进账单连同加盖预留印鉴的证实书第二联,填写支取日期,向我行办理转账。单位定期存款凭预留印鉴办理支取。

    单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证实书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填制支取日期,连同两联进账单交银行。我行根据支取日挂牌公告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剩余存款换发新的存款证实书,按原证实书开立日定期存款利率和原定存期计付利息。定期存款可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客户遗失"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时,可向开户银行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函件并填写挂失申请书办理挂失手续。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情况,查实存款确实未被支付后,才能办理挂失手续,七天后未发生问题和异议,我行为客户补发新开户证实书。

协定存款

  • 业务介绍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可以开立结算账户的我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与我行签订有关合同,约定结算账户的留存额度,我行对结算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双方的协定存款利率进行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 适用范围

    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协定存款的单位原则上应是结算户流水在50万以上者。

  • 业务优点

    客户可获得更多的利息收入。

  • 币种和期限

    币种仅限于人民币。期限为一年,到期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每次自动延期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 价格

    单位协定存款约定留存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计息,超过留存额度的存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 服务渠道

    恒丰银行对公营业网点。

  • 办理流程

    存款客户与我行签订《恒丰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留存余额(最低不低于10万元);客户到当地恒丰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协定存款在结算账户中进行核算,该账户下设活期积数和协定积数,对不同积数分别计息;存款到期支付本息。

通知存款

  • 业务介绍

    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我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款项的存款品种。

  • 适用范围

    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通知存款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银行并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银行并约定支取存款。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通知存款存入时,由存款单位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通知存款账户只能用于通知存款存取业务,不能办理结算等其他业务。

  • 业务优点

    通知存款适用于短期内现金沉淀量较大的企业,存款不用时享受高于活期存款利率的通知存款利率,需使用时按约定提前通知银行即可,非常方便。

  • 币种和期限

    币种仅限于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无期限限制。

  • 价格

    由恒丰银行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一天通知存款利率或七天通知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

  • 服务渠道

    恒丰银行对公营业网点。

  • 办理流程

    申请开户: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均可携带转账支票或现金到恒丰银行办理通知存款业务,申请开立单位人民币通知存款账户。存入款项,选择存款品种,经恒丰银行审核同意开户后,存入存款,存款应一次存入。通知存款存入时,可自由选择是一天通知存款,还是七天通知存款。通知客户提款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支取存款在约定的支取存款日,客户到银行支取约定的存款。

外汇存款

  • 业务介绍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开立外汇账户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当需要将境外资金汇入境内或将境内资金汇出以及办理其他存款、转账业务时,可持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后办理存款及结账等结算业务。单位外汇存款按账户性质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存款和资本项目外汇存款。外汇账户包括外汇现汇账户和外汇现钞账户。在我国一般不允许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外汇现钞账户。

  • 适用范围

    在我行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

  • 细分种类

    根据存款期限的不同,单位外汇存款分成外币活期存款和外币定期存款。外币定期存款按照存款金额的大小分为外币小额存款和外币大额存款。目前,外币小额存款是指存款金额在等值300万美元以下的外币定期存款,外币大额存款是指存款金额在等值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外币定期存款。

  • 币种和期限

    恒丰银行开办的单位外汇存款币种为美元、日元、欧元、英镑、港币等可自由兑换外币。外汇存款的期限包括活期和定期两种,定期存款又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两年等六个档次。

  • 价格

    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和单位小额外汇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执行,单位大额外汇存款利率由我行和客户协议确定。定期存款不论存期内利率是否调整,均按存入日人民银行或我行规定的利率计息;到期续存的,按续存日相应档次的利率计息。存款人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服务渠道

    恒丰银行对公外汇业务营业网点。

  • 办理流程

    审核开户申请 客户到我行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时,需提交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或批准件、开户申请书、法人代码证以及需要的其他资料。(如: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开立账户 审核合格后,为客户开立相应性质的外汇账户。 现钞提取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要可从其单位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单笔提取现钞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不含1万美元)的,凭有效证明或有效商业单据直接到我行办理;单笔提取外币现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到我行办理。 账户使用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使用 1、客户可按照外汇局开户核准件上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2、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账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可保留现汇,超过限额的外汇可暂时予以入账,同时通知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的,我行应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 3、企业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可凭《恒丰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实务操作规程》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4、外汇保证金账户的支出仅限于境内机构在我行开立信用证、保函和外汇交易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属正常情况,外汇保证金可凭有关业务单据转出;外汇保证金账户的支出需经国际结算部门或外汇资金营运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使用 1、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用于资本项下的结售付汇、境内原币划转等,均应报外汇局审批,我行凭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资本项下的资本金结汇可凭相关资料在我行直接办理。 2、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我行自营外汇贷款本金和利息,可直接到我行办理。境内机构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偿还贷款本息, 3、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余额不能超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中核定的最高金额。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关闭单位外汇存款账户,凭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来我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