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市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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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交易业务
恒丰银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其代理的个人客户进行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和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买卖、资金清算、交收申报及实物交割的业务。
一、业务办理流程
办理恒丰借记卡或恒丰银行二类账户 > 手机银行签订代理业务协议 > 手机银行开立黄金交易账户 > 手机银行、恒丰金电脑端等多渠道交易及提取实物黄金。
1.1 手机银行签约时间
我行贵金属业务签约时间为除清算时间之外的全天(包括周六周日)
1.2手机银行签约流程
1、先在本行用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或二类账户,并开通手机银行和短信功能(用于提货受理、日间追保通知、日终追保通知、强平通知),开通黄金账户的有效证件仅支持身份证。
2、客户在手机进行签约时,先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然后阅读并确认《恒丰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然后阅读并签署《恒丰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协议书》,之后按照开户要素填写相关内容进行自助签约操作。
3、同一客户(指同一身份证明类型项下,相同证件号码及姓名的客户)只能绑定一张银行卡进行签约。
4、如果客户为新开户签约,获得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账户编号,建立保证金账户与客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若客户已有黄金交易账户编号则不收取开户费。如客户在除本行以外的其他会员机构开过户,并依然存在代理关系,在本行仍然可开户,且无需与前代理会员解除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关系。在本行手机银行开户时,客户须开户页面填写之前已有的黄金交易账户编号。
5、当日解约在同一交易日不可重新开户。
6、签约后第T+1个交易日才能交易。
1.3 换卡
客户在核心系统补换卡后,如果已签约个人黄金业务,则需在黄金交易系统中同时进行变更卡号处理,否则将无法交易。客户可以在手机银行贵金属交易模块办理变更签约银行卡,上个清算日后到当日换卡之前不得有出入金。
1.4解约流程
1、客户可在手机银行办理解约操作。解约时系统对客户进行结息并将保证金账户余额全部划转至银行卡人民币活期账户。
2、系统自动判断客户在解约前是否已与本行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结清全部交易费用及其它需客户承担的费用,当天是否无委托和提货记录,当日是否无库存。
3、客户解约后注销其在我行的保证金账户,同时解除恒丰银行卡与黄金交易账户编号的绑定关系,但仍保留客户在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账户编号。
4、当日解约在同一交易日不可重新开户。
二、业务收费明细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取时间
备注
开户费
30元/户
开立黄金
账户卡
恒丰银行暂免
代理交易手续费
成交金额×0.8‰
买/卖成交、开仓/平仓成交
代收延期补偿费
持仓量×当日结算价×0.125 ‰
按自然日
逐日收付
交易所收取
提货
保证金
[运保费率+上日结算价×(1+价格涨幅预期)×溢短预期]×提货重量
申请提货时
预收
实际清算时以上海黄金交易所运保费、溢短差清算金额为准扣划
仓储费
库存黄金重量×仓储费率
每月25日
个人客户暂免
三、业务办理时间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具体如下:
时间类型
时间范围
备注
夜市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19:50-次日02:30
19:50-19:59为延期集合竞价时间
日市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5:30
实物黄金提货申请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5:30
延期交收申报时间
15:00-15:30
中立仓申报时间
15:31-15:40
签约时间
全天
清算时间(17:20-18:30)除外
入金时间
交易日全天
清算时间(17:20-18:30)除外
出金时间
交易日9:00-15:30
*由于系统结息需要,在每季度的结息日前一个交易日清算后到结息日凌晨,不允许进行入金操作。具体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0日清算后至21日凌晨约1点,若20日为非交易日则上一交易日清算后至21日凌晨约1点不允许入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恒丰银行不再另行通知。最终交易时间以交易所时间为准。
四、咨询及投诉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恒丰银行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就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公告如下:
1、 消费投诉主体流程:
恒丰银行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投诉主体流程可分为4个步骤:金融消费者提出投诉→银行机构受理投诉→处理投诉→反馈处理结果。
针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反馈,恒丰银行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中心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公平公正地作出处理决定,若金融消费者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对前期的投诉处理情况提交书面申请核查,若对申请核查的结果仍有异议,金融消费者也可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
2、 消费者咨询及投诉受理渠道:
恒丰银行24小时咨询及投诉受理电话:95395
恒丰银行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电话:021-23101165(工作日9:00-17:30)
恒丰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规则
一、交易品种
交易的品种、交易单位和交割标准如下表:
品种
每手重量
单位(克)
最小实物
交收单位
实物成色
报价
单位
涨跌停板
最小变
动价位
Au100g
100
100克
不低于99.99%
元/克
上一交易日收盘价±30%
0.01元/克
Au99.99
10
1,000克
Au99.95
1,000
3,000克
不低99.95%
iAu100g
100
不交收
实物
iAu99.99
10
iAu99.5
12500
Au(T+D)
1,000
1,000克
3千克99.95% 1千克99.99%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具体参照上金所最新政策)
mAu(T+D)
100
1千克99.99%
Au(T+N1)
0.05元/克
Au(T+N2)
NYAuTN06
NYAuTN12
Ag(T+D)
1,000
不交收
实物
15千克99.90%
元/千克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6%
1元/克
二、业务办理时间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具体如下:
时间类型
时间范围
备注
夜市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19:50-次日02:30
19:50-19:59为延期集合竞价时间
日市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5:30
实物黄金提货申请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5:30
延期交收申报时间
15:00-15:30
中立仓申报时间
15:31-15:40
签约时间
全天
清算时间(17:20-18:30)除外
入金时间
交易日全天
清算时间(17:20-18:30)除外
出金时间
交易日9:00-15:30
*由于系统结息需要,在每季度的结息日前一个交易日清算后到结息日凌晨,不允许进行入金操作。具体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0日清算后至21日凌晨约1点,若20日为非交易日则上一交易日清算后至21日凌晨约1点不允许入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恒丰银行不再另行通知,最终交易时间以上海黄金交易所时间为准。
三、业务定义分类
3.1资金类定义:
可提资金——实际可以转账提取的资金
可提资金 = 可用资金—当日释放冻结资金—当日平仓释放资金(含盈亏)
可用资金——客户可用于交易的资金,包括可提资金和卖出现货或平仓后回转资金,日间交易时,客户的浮动亏损从可用资金中扣除,浮动盈利不增加到可用资金,日终清算后,当日盈亏全部体现在可用资金中。
冻结资金——在委托申报后,当日清算以前暂时冻结的资金加上提货保证金
持仓均价——如当日开仓,为开仓价;如历史仓,为昨日结算价。
持仓保证金——客户持仓所需要的保证金,等于持仓均价×合约数量×规定保证金比例。
客户权益——可用资金+持仓保证金+冻结资金+卖出货款冻结。
当期客户权益 = 上期客户权益+入金—出金—费用+利息+交割货款+当期盈亏
浮动盈亏——客户持仓因行情变动发生的未实现盈亏,当日开仓的以开仓价作为成本,历史仓以昨日结算价作为成本。
合约的浮动盈亏 = (最新价—买持仓均价)×买持量×交易单位+(卖持仓均价—最新价)×卖持量×交易单位。
客户的浮动盈亏= Σ各个合约的浮动盈亏
当日盈亏——客户当日仓和历史仓的盈亏累计。
当日盈亏 = [(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日交易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
(1)客户前日持仓盈亏为上日结算价及当日结算价的价差盈亏。
(2)客户当日开仓盈亏为开仓价格及当日结算价的价差盈亏。
(3)客户平前日仓盈亏为上日结算价及平仓价格的价差盈亏。
(4)客户平当日开仓盈亏为开仓价格及平仓价格的价差盈亏。
上述4项累加为客户当日盈亏。
卖出货款冻结——在卖出成交后,当日清算前,卖出货款的10%为卖出货款冻结
提货保证金——提货申请后,提货出库前冻结的资金
3.2库存类定义:
可用库存——客户可以卖出和提货的库存
冻结库存——客户卖出委托交易申请后冻结的库存,不可再卖出或提货
待提库存——客户已发出提货申请,还未出库的库存
3.3持仓类定义:
买持仓——客户通过买开仓建立的多头仓位。
卖持仓——客户通过卖开仓建立的空头仓位。
买开仓均价——买开仓的加权平均价格。
卖开仓均价——卖开仓的加权平均价格。
买冻结持仓——客户提出卖平仓委托后冻结的买持仓仓位。
卖冻结持仓——客户提出买平仓委托后冻结的卖持仓仓位。
3.4价格类定义:
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加权平均价——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开盘价——现货品种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延期合约的开盘价为合约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延期合约整个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持仓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基准价。
涨跌幅度——现货各合约的当日涨跌计算以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准。延期各合约的涨跌计算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
以上价格信息可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查询,并以之为准。
3.5委托类定义:
买开仓——开立多头持仓交易,多头持仓增加。市场价格上涨,多头持仓盈利,市场价格下跌,多头持仓亏损。
卖平仓——平掉多头持仓交易,多头持仓减少,与买开仓对应
卖开仓——开立空头持仓交易,空头持仓增加。市场价格上涨,空头持仓亏损,市场价格下跌,空头持仓盈利
买平仓——平掉空头持仓交易,空头持仓减少,与卖开仓对应。
四、延期业务交易规则
4.1委托与撤销
(1)委托渠道
本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为客户提供了手机银行和恒丰金电脑交易端等交易渠道,具备委托买入、委托卖出、开仓、平仓、撤销委托、行情查询、成交查询、库存查询、持仓查询、资金查询等服务功能。
(2)委托申报及撤销
1)客户可通过我行渠道提交现货买入、卖出以及延期合约买开仓、卖开仓、买平仓、卖平仓委托,还可提交“交割”或者“中立仓”。如选择“交割”或者“中立仓”还应选择“交货”或“收货”。
2)每笔委托均在当个完整交易日内有效,当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委托由系统自动撤销。
3)客户可对未成交或部分未成交的委托申请撤销。
4)委托申请与委托撤销交易仅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发送申请,结果信息不在此直接显示,后续客户需通过查询得知结果。
5)已成交的委托不可撤销。
6)客户开通贵金属买卖功能后第二个交易日方可进行交易委托。
(3)委托手续费
对已成交的委托,系统将按照本行规定的代理手续费进行扣除,该手续费含盖了本行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和上海黄金交易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代理个人现货实物黄金手续费按不超过合约市值万分之八收取,黄金白银延期交易按不超过合约市值万分之八收取。
4.2客户资金、库存和持仓
(1)资金结构
客户资金均指客户保证金帐户中的资金情况,客户资金包含可提资金、可用资金、冻结资金、卖出货款冻结、提货保证金。
(2)资金划转
客户在交易前应当把资金通过各渠道划拨入保证金户(入金),提取资金时需要将资金从保证金账户转出至绑定的银行卡人民币活期账户(出金)。
(3)交易与资金变化
客户委托申报,委托撤销,成交,提货,银行日终清算会引起客户的资金、库存、持仓的变化,具体见“资金、库存及持仓变化一览表”。
(4)库存
客户通过买入现货、延期多头交收、中立仓收货获得库存,客户库存包含可用库存、冻结库存、待提库存,上述库存相加为客户的库存总量。
(5)持仓
延期客户通过开仓交易获得持仓,客户持仓包括买持仓、卖持仓、买冻结持仓、卖冻结持仓。客户可通过平仓以平掉持仓。
资金、库存及持仓变化一览表
处理类型
名称
说明
资金、持仓及库存变化情况
实
时
交
易
申
报
现货品种
买入申报
根据委托价格冻结资金及手续费;
委托冻结资金=委托价格×委托手数×交易单位×(1+手续费率)
现货品种
卖出申报
冻结库存
开仓
根据委托价格及保证金比例冻结保证金及手续费
委托冻结资金=委托价格×委托手数×交易单位×(交易保证金率+手续费率)
平仓
冻结客户相应持仓,持仓冻结增加,买(卖)持量减少
收货交收申报
冻结资金和持仓;冻结的资金=收货申报手数×交易单位×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货申报冻结资金比率 –交易保证金比率)
备注:收货申报冻结资金比率 = 105%
中立仓收货申报
中立仓收货申报需要冻结的资金=收货申报手数×交易单位×前日结算价×(1+持仓保证金率)×105%
交货交收申报
计算所需库存,如不足,则拒绝进行交易,库存为Au99.99和Au99.95的合计库存。冻结相应库存和持仓
中立仓交货申报
中立仓交货申报冻结Au99.95或Au99.99库存,成交后增加多头持仓
申报撤销
上述申报的撤销
解冻资金持仓或库存
成
交
现货品种
买入成交
解冻资金,根据成交价格扣除资金及手续费,多余资金返还到可用。
成交后扣除客户的资金=成交价格×成交手数×交易单位×(1+手续费率)
多余资金释放到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冻结资金-成交扣除资金
现货品种
卖出成交
扣除库存,现货品种卖出成交后,全部资金增加到可用
增加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 成交价格×成交手数×交易单位×交易保证金率×(1-客户交易的总手续费率)
开仓
释放原委托冻结保证金及手续费,根据成交价格及保证金比例冻结持仓保证金,扣除客户手续费,增加客户相应持仓
成交后扣除客户的资金=成交价格×成交手数×交易单位×(保证金率+手续费率)
多余资金释放到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冻结资金-成交扣除资金
平仓
减除客户相应持仓。释放相应持仓保证金,扣除客户手续费
延期平仓成交后增加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 释放的持仓保证金-手续费+平仓盈亏
按照先开先平的原则,如果是历史仓,释放的持仓保证金=昨日结算价×成交手数×交易单位×交易保证金率
如果是今日仓,释放的持仓保证金=开仓价×成交手数×交易单位×交易保证金率
收货交收
申报成交
扣除已经冻结的资金,多头持仓减少
中立仓收货
申报成交
扣除已经冻结的资金,并增加空头持仓;中立仓收货成交扣除的资金= 收货申报手数×交易单位×当日结算价×(1+持仓保证金率),成交后增加空头持仓
交货交收
申报成交
增加资金,空头持仓减少,减少库存
中立仓交货
申报成交
增加资金,并增加多头持仓,减少库存
提货申请
根据设置的提货保证金参数,冻结提货保证金。
冻结资金
日
终
清
算
上金所费用结算
从客户资金池中扣除超期费、升贴水、运保费,扣除或增加延期费、溢短费。
减少可用资金(延期费和溢短费也可能增加可用资金)
日终盈亏计算
逐日盯市的原则
每日交易结束后,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延期补偿费等费用,客户的盈利金额增加到可用资金,亏损则减少可用资金。
资金结转
在次个交易日早上开市前由运营管理总部触发
委托未成交资金日终转为可提资金,成交回转资金次个交易日上午9时转为可提资金
风险监控
客户实时资金计算
实时浮动盈亏计算、盘中盯市原则
客户盈利时,不增加可用资金,亏损时,减少可用资金
4.3延期费
延期费为客户延期交收发生的资金或黄金实物的融通成本,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当交货申报量(空头)小于收货申报量(多头)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空头)大于收货申报量(多头)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费支付。
延期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费率。
延期费有逐日收付和定期收付两种收付方式。
Au(T+D)合约、m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延期费按自然日逐日收付,节假日按节假日前一交易日确定的方向提前收(付)延期费。
Au(T+D)、mAu(T+D)合约的延期费为万分之1.25,Ag(T+D) 合约的延期费为万分之1.25。延期费率以交易所通告为准。
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为定期收付,根据合约规定的延期费支付日的支付方向,在该日的全部多、空持仓之间进行延期费的收付,非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率为0。Au(T+N1)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6月15日,Au(T+N2)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12月15日,遇节假日提前到前一交易日。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率为合约市值的百分之三。
客户连续持有延期合约的时间超过合约规定的超期期限,上海黄金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持仓情况对超期持仓加收超期费。
4.4交收和中立仓
(1)延期交收申报
1)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如果交收申报成交,在当日清算时完成资金和实物的过户。
2)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的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交收实物须为3千克或1千克整数倍。mAu(T+D)交收合约的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3)延期合约交收处理程序:延期合约持仓的交收申报及中立仓的交收配对确立以后,当日完成交收。收实物方按当日结算价支付货款,交实物方按实际交割量交实物,并按当日结算价收取货款。
4)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延期交收申报时间为15:00-15:30 。
(2)中立仓申报
1)中立仓是指市场参与者通过提供资金或实物满足交收申报差额部分的交收需求来获取延期费收益的一类交易行为。
当交收申报结果为收货量(多头)大于交货量(空头)时,中立仓以交实物的形式入市,收回货款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多头持仓并获取相应的延期费收益;
当交收申报的结果为交货量(空头)大于收货量(多头)时,中立仓以出资金的形式入市,收进黄金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空头持仓并获取相应的延期费收益。反向中立仓生成免收手续费,其成交价按当日的结算价计算。
2)客户在15:31—15:40可就交收申报量较小一方的方向进行中立仓申报,并以当日结算价冻结获取持仓所需的保证金。黄金的中立仓最小申报量为1千克并按整数倍进行申报。中立仓申报结束前,客户可以撤销申报。
3)交收申报和中立仓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集中撮合配对,配对成功的申报在当日清算时完成交收。交收配对成功但清算时没有足够的可用资金或库存,按实物交收违约处理。实物交收违约,按当日结算价和交易所公布的违约金比例,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同时合约终止。违约部分不足1手按1手计。根据目前交易所规定,违约金比例为合约价值的8%
4)系统在客户申报时,将判断并冻结对应资金或库存,以降低客户违约情况的发生。
4.5风险控制
(1)相关定义
可用资金:客户可用于交易的资金,盘中试算时浮动盈利增加到可用资金,浮动亏损减少可用资金。
穿仓:盘中监控中显示客户权益为负值。
爆仓:行情发生连续涨跌停板及跳空等特殊情况下对客户强平后客户权益为负值。
风险度:一个风险衡量指标 =(含盈亏可用资金+留存保证金)÷留存保证金,其中留存保证金=持仓均价×合约数量×(银行规定保证金比例-交易所保证金比例)。
绿色安全状态: 是指投资者风险度≥1的状态,则投资者交易处于风险绿色安全状态,我行无需干涉投资者交易,无需进行保证金追加操作。
黄色追保线状态:是指投资者0≤风险度<1的状态,投资者交易状态具有一定风险,需密切关注持仓盈亏、市场行情及保证金风险比例。此时客户不能进行开新仓或买入黄金现货交易,只能进行平仓或卖出黄金现货交易。我行适时但非义务通知投资者及时进行追加保证金。如果客户连续两个交易日风险等级处于追保及追保以上,则在第二个交易日夜市8点开盘时间对投资者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强平数量直至投资者风险状态归于正常。
红色强平状态: 是指投资者风险度<0的状态,即投资者帐户资金已不足以支付我行要求的持仓保证金,我行可在不事先通知投资者的前提下,实时对投资者持仓进行强行平仓,释放投资者持仓保证金,降低投资者持仓风险。
(2)保证金管理
1)客户有义务关注其延期合约的保证金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满足我行对延期交收合约保证金的要求。
2)按照每日清算数据如果客户的可用资金小于零时,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之前补足保证金不足部分。当可用资金不足时,客户不能进行开新仓或买入现货交易,只能进行平仓或卖出现货交易。
3)追加保证金通知
1.依照昨日清算数据,我行在网银上显示追保通知,并提供客户查询功能。
2.当风险度达到短信通知线时(暂定为黄色追保线),系统盘中实时通过短信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以及强平预警通知。日终清算后,依照清算数据对达到黄色追保和强平标准的客户再次发送日终追保及强平预警通知。当客户达到红色强平状态时,我行有权对客户持有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处理,直至客户的可用资金和委托冻结资金合计大于零。强行平仓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针对长假期间,为避免国际市场的价格波动,我行可根据需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调整保证金通知以我行黄金频道公告形式发出。
4)客户可用资金为客户未被合约冻结的资金,当日交易过程中浮动盈利不加入客户可用资金,但浮动亏损从可用资金中扣减。日终清算时盈利部分增加可用资金,亏损部分减少可用资金。
(3) 强行平仓管理制度
我行根据客户的风险状况执行强行平仓风险管理制度,具体按如下细则处理:
(1)适用强行平仓情况: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我行应依照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强行平仓:
1) 客户连续两个交易日风险状态处于追保及追报状态以上,或客户达到红色强平状态;
2) 客户持仓量超过交易所和我行限仓规定;
3) 因违规受到上海黄金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2)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强行平仓的,其剩余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进行,直至平仓完毕,由此产生的亏损仍由客户承担。
(3)强行平仓顺序:
1) 按浮动亏损比例从高到低依次强平。
2) 按浮动亏损金额从高到低依次强平。
3) 按每手持仓保证金从低到高依次强平。
强行平仓一旦执行,通过短信实时通知客户强平的执行。
六、黄金提货
(1)客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提取黄金实物。实物黄金从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提出后不得再入市交易。提货申请是否批准,以交易所的确认为准。
(2)Au99.95品种的提货量为3千克及其整倍数,Au99.99品种的提货单位为1千克及其整数倍,Au100g品种的提货单位为100克及其整数倍。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当地没有仓库的不办理提货,但客户可申请异地提货。
(3)客户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到任一经办行填写《申请书》,勾选提货申请。
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进行提货,提货时选取提货地、提货重量、提货品种。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没有即时返回最早、最晚提货日,需再次对提货受理情况进行查询,以确定最早、最晚提货日。
客户申请提货后,系统冻结相应的金额作为提货费用的保证金,同时冻结相应的库存。提货保证金=[运保费率+上日结算价X (1+价格涨幅预期)X溢短预期] X 提货重量,价格涨幅预期为10%,“溢短”为客户所提黄金实物的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之差。提货保证金于提货当日日终按交易所反馈数据多退少补。
客户申请提货后,在待提状态下可以进行撤销提货,撤销提货后冻结库存当场返还,撤单或系统撤单时在当日清算时退还提货保证金。次日起撤单或未于规定日期提货的,需向客户加收运保费。
客户应在上海黄金交易所限定的提货时间内以及和本行约定的提货日来本行办理提货事宜。一般最晚提货日为申请日后的五个工作日。
客户应及时联系提货申请回单上或者恒丰金提货查询页面上的本行联系人,以确定具体提货时间和地点。
客户通过本行恒丰金查询到自己的提货状态是“已提交”或提货信息有最晚提货日后,在本行指定提货日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提货申请书业务回单到指定网点打印提货单,如客户无法提供提货申请回单或提货流水号,则可通过提货申请查询交易查出提货流水号。该提货单内容包含交易所反馈的提货单编号、起始提货日期、截止提货日期、提货品种数量等重要信息。我行受理柜员审核客户资料无误后打印单联的提货单,加盖业务公章,并交还客户,客户持提货单到指定提货营业网点,由提货经办人陪同客户到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提货。
七、其他事项
(1)本规则所述内容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告不一致的,除特别说明的内容外,均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告为准。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地址: http://www.sge.com.cn
(2)本规则所述内容与我行最新公告不一致的,均以我行最终公告为准。
(3)我行对本规则保留解释权。
恒丰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贵金属投资有风险!贵金属价格的波动,会令您的贵金属投资蒙受损失!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
因受国际和国内各种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当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停板或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您所有的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损失殆尽,甚至不足以弥补交易损失。您必须充分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贵金属延期交收品种的保证金交易方式的性质,充分认识到您可能遭受巨大损失。
2、服务风险
恒丰银行或其他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市场信息、分析和预测仅供您参考,您不应将该类信息视为交易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负。您必须确认您的全部交易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而做出的。
3、不可抗力风险
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政策变化、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等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瘫痪,并使您无法下达交易委托、或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全部成交,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4、其他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或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您蒙受损失,这些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任何他人给予您的盈利保证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性。
特别提示:
1、贵金属延期交收品种是一种杠杆型交易品种,具有放大风险的功能,既可能为您带来较高的投资收益,但也会对您造成巨额亏损,亏损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初始投资及追加投资的全部保证金金额。极端情况下,客户不仅会损失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还将面临我行对客户交易保证金欠款的后续追索。
2、贵金属现货品种投资也会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多种原因导致较大亏损。
3、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心理承受能力及自身判断认真制定贵金属投资策略,谨慎进行每笔交易,远离喊单式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群喊单、直播间喊单、一对一喊单)等套路、骗局,切实控制贵金属投资风险。
4、您在我行办理贵金属交易业务,我行系统将默认为您开通贵金属现货品种的交易和贵金属延期交收品种的交易。请您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结果选择适当交易品种,切实控制贵金属投资风险。
5、本风险提示书的风险提示事项为列举性质,并不足以详尽列明贵金属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使您蒙受损失的所有因素,也不足以详尽揭示您在贵金属投资中可能面临的全部情形。
6、本风险提示书与《恒丰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协议书》是不可分割并同时生效的,对签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7、若您通过网上银行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贵金属交易开户手续的,应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一旦点击风险揭示书文本页面里的“确认”按钮,即视同您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同意本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与恒丰银行签署了本风险揭示书。本风险揭示书与《恒丰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协议书》同时生效,对签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风险揭示书和《恒丰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协议书》的所有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客户签字:
签署日期:
恒丰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
交易协议书
编号:
甲方(客户):
乙方(银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交易规则,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交易服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一、总则
1、乙方作为上金所金融类会员,代理甲方在上金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及相关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乙方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贵金属交易及相关活动产生的亏损。本协议所称的贵金属是指上金所挂盘交易的品种、合约所涉及的标的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等金属,上金所挂盘交易的品种、合约和标的金属,以上金所规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须接受乙方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签字确认风险能力评估结果。根据甲方的风险评估报告,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代理贵金属业务;甲方须仔细阅读并理解《恒丰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所告知的风险,并签字确认;须出具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并以乙方发行的银行卡作为资金清算账户。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及风险评估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乙方的营业网点办理变更。
3、甲方承诺通过乙方代理进入上金所进行贵金属交易活动时,已了解并保证遵守国家关于代理上金所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以及上金所的交易规则。甲方承诺遵守乙方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则和规定。
4、甲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的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交易方式
5、上金所交易时间为:(不包括我国法定节假日)
北京时间 夜间20:00至凌晨02:30(周一至周五)
日间09:00至15:30(周一至周五)
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始前十分钟为延期交收品种集合竞价时间。
上金所交易规则规定: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日间交易时段为一个完整的交易日;周五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周周一日间交易时段为一个完整交易日。交易时间以上金所系统时间为准;上金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sge.com.cn)发布,乙方不再另行通知。
6、交易标的
甲方可交易的品种暂定为:现货实盘合约包括:Au50g、Au100g、Au99.99、Au99.95、Au99.5、PCG30g、Pt99.95 ;现货即期合约包括:Ag99.9和Ag99.99;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包括:Au(T+D)、mAu(T+D) 、Au(T+N1)、Au(T+N2)、NYAuTN06、NYAuTN12和Ag(T+D)。
黄金品种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0.01元(注:Au(T+N1)、Au(T+N2)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0.05元)。黄金品种的交易单位为“手”。Au99.99每手为10克、Au100g、mAu(T+D) 、Au(T+N1)、NYAuTN06、NYAuTN12和Au(T+N2)每手为100克;Au99.95、Au(T+D)每手为1000克(1公斤)。
白银品种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人民币1元。白银品种的交易单位为“手”。Ag(T+D)每手为1000克(1公斤)。
Au99.99的交割条块和提货量均为1000克(1公斤)或其整数倍;Au99.95的交割条块和提货量均为3000克(3公斤)或其整数倍;Au100g的交割条块和提货量均为100克(0.1公斤)或其整数倍;Au(T+D)、Au(T+N1)和Au(T+N2)的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000克(3公斤)且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交割后的提货最小数量必须为3000克(3公斤)或其整数倍;Ag(T+D)品种不提供交割申报、中立仓申报和提货申请等操作。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上金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甲方可交易的品种。
7、交易方式:甲方自主报价,上金所撮合成交。
三、委托
8、甲方可通过乙方的手机银行及乙方提供的客户端软件等渠道进行贵金属交易;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乙方的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所提供的交易渠道及其服务功能。甲方经乙方确认符合特定交易渠道使用资质要求后,可自行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交易渠道。
9、甲方委托指令必须在交易时间段内报送到乙方,乙方根据上金所的交易规则向上金所报送甲方指令。乙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告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任何在非交易时间段内的甲方委托指令均视为无效。
10、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委托指令,包括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上金所规则、指令到达时间是否为有效时间等,以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确定甲方指令无效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指令。
11、甲方在委托指令发出后,可以在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通过乙方向上金所发出撤单申请。乙方收到撤单申请后向上金所报送甲方撤单申请;根据上金所规则,当上金所收到撤单申请时:若委托指令已部分成交,则撤销未成交部分;若委托指令已全部成交,则甲方的撤单申请无效。甲方撤单申请须在上金所交易时间段内传递到乙方。
四、资金与实物
12、甲方须以本人在乙方分支机构开立的银行卡作为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资金清算账户。
13、上金所现货品种采取全额交易形式,延期交收品种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甲方委托乙方买入现货品种或委托开仓Au(T+D)、mAu(T+D) 、Au(T+N1)、Au(T+N2)、NYAuTN06、NYAuTN12、Ag(T+D)合约前,需将全部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它上金所和乙方收取的费用)从甲方资金清算账户划入乙方代理贵金属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甲方委托乙方卖出现货品种或委托平仓Au(T+D)、mAu(T+D) 、Au(T+N1)、Au(T+N2)、NYAuTN06、NYAuTN12、Ag(T+D)合约时,须有足够库存或持仓。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延期交收品种交割和中立仓申报时,须相应有足够的资金、库存或持仓。
14、甲方从资金清算账户向乙方代理贵金属交易保证金账户划入资金的时间为交易日全天(乙方清算时间除外),从乙方代理贵金属交易保证金账户向甲方资金清算账户划出资金的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09:00至下午15:30;乙方有权根据上金所规则的变化调整甲方交易资金可划拨的时间。
15、甲方买入贵金属现货或交割收入贵金属现货后,可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实物;甲方如需提货,可到乙方指定手机银行或通过客户端软件发起提货申请,提货申请发出后不得撤销。根据上金所交易规则规定:上金所不对甲方在上金所的贵金属交易活动和所提实物开具发票,不给予甲方所提实物的质量保证书原件,甲方提出的实物不得再入库,不得再进入上金所系统交易。
16、为防止甲方提货时因重量溢短差、缴纳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甲方通过乙方向上金所申请提货时,乙方有权根据所提实物品种的市场价格、上金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上金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对甲方贵金属账户冻结一定数量的提货保证金,提货保证金金额为提货市值的7%。
17、乙方对甲方交割和提取的实物质量不作保证。甲方对所提取的实物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取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网点和上金所指定金库提出,同时需要提供提货确认凭证、贵金属质量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超过此期限的,视为甲方对所提实物质量无异议。
18、甲方对贵金属交易清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有异议结算单生成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乙方代理贵金属业务网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对清算数据无异议。
五、交易账户管理
19、甲方有义务关注其延期交收品种交易的保证金要求、保证金状况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满足乙方对延期交收品种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乙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上金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对甲方的交易保证金要求。
(1)乙方代理甲方延期交收品种交易的保证金比例不得小于上金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与本行为防范风险要求客户追加的保证金比例之和(按甲方持仓总市值计算);上述保证金比例将根据监管部门政策、上金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进行调整,甲方必须及时补充资金,满足乙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
(2)当甲方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或等于乙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时,乙方无权干涉甲方的正常交易行为。
(3)当甲方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乙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但高于或等于上金所要求的保证金比例(按甲方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时,甲方不能进行开新仓或买入现货交易,只能进行平仓或卖出现货交易,甲方必须最迟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之前补足交易保证金的不足部分。否则,乙方有权在不进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甲方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处理,强行平仓数量以客户可用保证金恢复正常为限。
20、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照上金所相关规则执行强行平仓(平仓顺序以上金所规则为准):
(1)甲方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乙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按甲方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交易保证金。
(2)甲方持仓量超过上金所和乙方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上金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金所交易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上金所规则规定应予以强行平仓的;
(5)因违反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上金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行内部反洗钱政策,需要进行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况。
21、乙方按照第19条、第20条规定对甲方执行强行平仓时,
(1)乙方有权按照监管部门规定、上金所要求或乙方对风险情况的判断对甲方持有的合约进行强行平仓;在符合20条(1)或(2)的情况下,乙方则有权根据市场走势以及甲方的持仓风险情况,按比例执行强行平仓,直至甲方的持仓风险降至符合乙方的要求为止;在符合20条(3)-(5)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任意合约或全部合约的任意部分持仓或全部持仓进行强平;
(2)如果甲方持有多个合约仓位或同一合约的不同买卖方向仓位时,乙方有权选取一个或多个合约、同一合约的一个方向或全部方向的仓位执行强行平仓;
(3)乙方有权撤销甲方已经报入、尚未成交的任意合约或全部合约的任意部分委托或全部委托;
(4)乙方有权按照乙方判断的适当价格报入强平委托;
(5)如果因市场流动性过小或其它情况无法在当日执行强平委托或者强平委托无法在当日全部成交,乙方有权在下一个交易日继续对甲方持有的任意合约或全部合约的任意部分持仓或全部持仓执行强平,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由于市场价格实时波动,特别是遇到交易行情急剧变化或市场价格急剧波动等情形时,甲方同意并理解乙方提前发出的追保或强平通知中的金额和持仓等内容与乙方实际执行强平的结果并非一致。
22、乙方对甲方持仓执行强行平仓后,如果强行平仓后释放款项不足以补偿甲方的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进一步追偿,并按催款通知发布当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罚息。
23、乙方有权从甲方划入乙方代理贵金属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里划转资金用于偿付下列费用:
(1)依照甲方指令或按照本协议规定强行平仓成交的款项和由此产生的交易费用、亏损;
(2)为甲方支付的溢短差、仓储费、出入库费和运保费;
(3)甲方的代理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
(4)甲方的延期补偿费和超期补偿费;
(5)因甲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6)甲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7)甲、乙双方同意的其它划款事项。
六、费用
24、甲方同意向乙方缴纳代理贵金属交易手续费。在本协议生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包括代上金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总金额的万分之八。
25、甲方支付给上金所的其它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代理贵金属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划拨费用以及甲方的税项等)由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税、费不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手续费之内。
26、上金所将根据国家政策、上金所章程和市场状况调整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交易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仓储费、运保费、出库费、入库费)标准。相关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延期补偿费率按持仓市值0.125‰/自然日收取。
根据上金所交易规则规定:延期补偿费是当市场实物供求不平衡时,不能满足市场实物交收需求的持仓方为顺延实物交收义务,向另一方支付的费用,延期补偿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当交货申报量小于收货申报量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补偿费;当交货申报量大于收货申报量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支付延期补偿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补偿费支付。
(2)根据上金所交易规则规定:客户连续持有延期交收品种仓位的时间超过规定的超期期限,上金所可以根据市场持仓情况对超期持仓加收超期费;超期费=超期持仓量×当日结算价×超期费率;上金所根据市场状况设定和调整超期持仓期限及不同期限的超期费率。
(3)黄金实物仓储费收取标准为:
剩余库存1.2元/千克·天;
买入货权库存1.2元/千克·天;
实物出库日1.2元/千克·天。
(4)黄金运保费收取标准为:
金锭和100g金条运保费率36元/千克·天。
(5)甲方在上金所指定金库提取实物时,需支付出库费。出库费率为2元/千克·天。
以上费用标准由上金所发布,上金所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状况进行调整。乙方有权根据上金所收费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七、甲方须知、声明与承诺
27、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甲方承诺已充分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贵金属延期交收品种的保证金交易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巨大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
甲方承诺其具有贵金属投资方面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且具有评估信用风险、运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专长,具有对订立每笔交易的利弊、风险和适合性进行评估的能力,并且有能力且肯定会承担每笔交易的风险。
甲方承诺其已认真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书、《恒丰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甲方相关交易规则和制度,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经不时修订的相关交易规则,并根据自身的经验、目的、财务资源和其他相关情况,仔细考虑交易是否适合。
甲方承诺:(1)每笔交易完全符合其财务方面需要、目的和条件;(2)每笔交易遵从且完全符合对其适用的所有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若有);以及(3)每笔交易对其而言是适当且合适的,即使该交易存在任何固有风险。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无义务向甲方提供与贵金属买卖有关的任何意见。甲方从乙方收到的任何通信,不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的,均不应被视作关于任何交易投资建议,或对任何交易预期结果的保证或担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甲方参考,乙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甲方承诺其将负责对每笔交易作出自已独立评估和调查,而且负责对每笔交易所涉及到的法律、财务、税务、会计和其他方面的利弊及风险作出自己独立评估和调查。甲方承诺其在进入每笔交易前,已对每笔交易作出所有必要的调查且已获得其满意的法律、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方面的所有独立意见。
甲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8、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乙方不向甲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也不与甲方分享收益。
29、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当上金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甲方的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0、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甲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须承担与该系统相关的风险,包括软硬件故障的风险。任何系统故障均可能导致甲方的指令无法根据甲方的指示执行,甚至完全不获执行。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价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甲方的委托或未成交委托可能因软硬件故障、通讯网络速度等非乙方原因无法及时报入、成交或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1、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乙方如对本协议书约定的所有乙方有权调整的事项等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将在交易客户端、网上银行、网站等任一渠道进行对外公告,该公告视为乙方已通知甲方且视为甲方已知悉并接受该调整。甲方应及时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询。如果甲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因素的影响使得甲方无法及时了解调整事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32、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本行内部反洗钱政策,对客户交易采取控制措施,如业务禁止、强制平仓等,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3、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乙方使用甲方在乙方留存的业务资料及个人信息(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用于本业务交易委托、 风险提示等信息的通知,并有权将上述资料与信息向金交所报送,乙方对上述资料与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或授权,乙方不得向其它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上述资料与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免责条款
34、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非乙方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等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的因素,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九、代理关系的终止
35、 甲方可以通过解除签约的方式,终止与乙方的代理协议。双方终止委托关系前,甲方必须结清与上金所和乙方的所有费用和欠款,并且在解除代理关系当天无任何委托或成交记录。
十、协议生效和修改
36、本协议自乙方盖章、甲方本人签字之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线上渠道进行的签约操作,视同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同意、签署《恒丰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和本协议;本协议在甲方通过网上银行等线上渠道确认签署协议后生效。
37、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与协议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38、甲方的所有交易请求或委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无持仓、无库存且结清所有欠款后,在甲方向乙方书面通知终止贵金属交易代理关系后,或乙方因国家政策变化、上金所规则变化、业务规划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通过主页发布停办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甲方停办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后,本协议终止。
39、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上金所章程、规则执行。
十一、 纠纷处理
40、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通知和送达
41、甲方同意并确认下列地址作为本协议项下各类交易相关的通知事项以及因交易产生的透支资金的催收和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1)邮递送达
收件人地址:
姓名: ;
联系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
(2)电子送达
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可采用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送达:
传真接收,号码: ;
电子邮件,邮箱: ;
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
(3)如甲方在乙方网上银行等线上渠道签署本协议,则上述送达地址以甲方开户使用的乙方银行卡预留信息为准;
(4)如上述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通信地址)有变更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乙方认可的网上银行等线上渠道操作的方式,通知乙方并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2、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上述法律文书,只要按照上述任一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向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向本人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3、乙方以在其网上银行等线上渠道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44、甲乙双方约定,甲方的个人签字或私人印章,以及乙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其他有效授权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函往来的有效印章。甲乙双方均是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权签收人。
45、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将通过客户经理通告、交易客户端、网上银行、移动交易端]等任一种或多种方式或渠道向甲方通知其持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实时或定时发送的追保通知、强平通知等),该通知一旦发出,即视为乙方已履行了对甲方的通知义务,并视为已即时送达至甲方且甲方已知悉该通知内容。甲方有义务及时通过乙方提供的各个交易渠道查询并关注自己的持仓情况,并及时采取适当行为。如因甲方未及时查收或拒收乙方各类通知而给任一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
贵金属投资有风险!贵金属价格的波动,会令您的贵金属投资蒙受损失!贵金属延期交收品种是一种杠杆型交易品种,具有放大风险的功能,既可能为您带来较高的投资收益,但也会对您造成巨额亏损,亏损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初始投资及追加投资的全部保证金金额。贵金属现货品种投资也会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较大亏损。请务必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
恒丰银行客户投诉受理途径:
客户投诉电话:95395
(以下无正文,为编号【 】“《恒丰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协议书》”签署页)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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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租借业务
恒丰银行贵金属租借业务是指本行将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租借给符合规定的企业客户,满足企业在贵金属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贵金属流转的需要,降低企业资金占用,到期时企业归还同品种、同规格、同等重量的贵金属。